表頭美化圖檔
身權法修正後的影響
視窗-FVF

撰文時間:2011/3/8

 

  
  首先,視障者如果參加一些民間單位的考試(例如企業招考或考證照等),經常會遇到主辦單位無法提供協助的問題,理由是「於法無據」;修正後的身權法16條確認通過,未來若有人參加類似的考試,可以向主辦單位提出要求;不過這一條沒有罰則,也沒有政府的相關補助措施,但至少可以跟當地的縣市政府社會局請求協助。
  
  另一個是我們之前談的希望「公共資訊無障礙」更明確的問題,修正後身權法52條第3款做出了定義,所謂「公共資訊」包括網路、電視、廣播都在這範圍之內,接下來要由主管單位訂執行辦法。好幾年前電視台有所謂的「口述影像」服務,這幾年民間比較沒有推動,後來也逐漸消失了;但在歐美國家已經開始變成一個正式的服務,政府也強制要求媒體這麼做,公共資訊無障礙已經訂了電視應該要提供視聽障礙者一些特別的協助和服務。不過,比較可惜的是,我本來希望這一條與網路銀行和電子商務的網站放進去,可是到最後沒有人想管這件事,所以就被拿掉了,不過我們會持續關心這項議題。
  
  52條之1談的是政府應該要收集國外的一些科技、軟體和新的規範標準來訂定國內無障礙的規範和標準,像現在i Phone有提供給視障者語音的特殊服務和協助,諸如此類,在美國有很多產品不只是給一般人用,視障者也可以使用,像提款機,在美國之所以可以這麼做是因為他們有定標準,目前國內做到的是要求政府也要收集國外的資訊來定這些標準,目前能做到法的部份只有獎助,鼓勵這些開發商去做符合這些標準的規範,這與我們的預期是有一點落差;美國的作法是,政府辦採購時就需要買進符合這些規範的東西,可惜我們招標的主管單位不想管這件事,所以也把它拿掉了。
  
  52條之2談的是政府的網站和學校等將來要求他們做無障礙的網站,以前改版不一定有無障礙的版面,修正後已經依法有據了,接下來我們要努力的是讓檢測部份讓視障者有機會去參與,這部分在法裡不可能定,一定是在法裡的執行辦法去努力。
  
  以上是協會提出來的幾個條文,大體上是被納入了,只是不盡滿意。
  
  除此之外,還有幾個影響比較大的事。像是,以前台北市、新北市的身心障礙者搭捷運享有台北捷運的半價優惠;高雄市的身心障礙者享有高雄捷運的半價優惠,也就是只給當地人優惠,其他縣市的人到上述三地區都沒有優惠,包括台北的身障者到高雄無法享有高雄捷運的優惠,高雄的身障者到台北也無法享有台北捷運的優惠。新修正的法是,不管住在哪裡,只要身障者,都可以享有台北捷運、高雄捷運的半價優惠。未來,在法案公告半年左右,就可以享受這個福利了。
  
  另外,我們談過的特例子公司,未來如果有企業晉用身心障礙者不足額,修正後的身權法38條之1規定,公司可以特別為了僱用身心障礙者而設立一個子公司,這子公司可以享有一些政策的補助和優惠,也可以把雇用的人納入總公司的名額裡,例如這家公司缺額20人,他們可能沒辦法這麼雇用,就可以把這20人的名額另外成立一家特例子公司,僱用身心障礙者在裡面從事工作,當然裡面不一定全是身心障礙者,但只要達到一定的比例就好,這個應該會成為未來一些大企業新的發展方向。
  
  也許哪一天我們也可以建議大企業要設一個按摩公司,例如台積電缺額一百個,他們可以考慮設一個按摩公司,將來可以往這方向方展。
  
  現在視障者比較關心的還包括按摩開放明眼人之後新的可能。在46條之1提到只要政府單位有開辦電話服務業務服務,晉用身障者執行這工作或委託出去辦這業務,每僱用10人就必需要有一個視障者,預期這一條會釋出比較大的工作機會。
  
  不過,視障者要有一個觀念,必須要強化自己的能力,因為做電話客服不單是嘴巴會講而已,電腦能力、反應和表達都是重點,如果大家有心想往這個方向發展的話可以多做準備,當然不會只有台北市才有這機會,因為各縣市都有類似電話服務的業務,到時候這名額應該會滿多的。
  
  對按摩來說,比較重要的是必須限制哪些場所不能有明眼人從事按摩工作,例如車站、政府單位、學校……這些地方都不能出租給一般人去從事按摩工作,這是對大家的一點保障。
  
  其實我們一直爭取的另外一部分是希望未來視障者能夠進到醫院成為按摩醫生,有健保幾付,雖然爭取過程跟衛生署吵了幾次架,他們仍不能同意;目前的狀況是先爭取到教育部應該積極獎勵跟補助一些大專院校開辦按摩的相關科系所,當視障者可以進到大專院校去就讀按摩的科系所時,畢業後我們會要求政府辦國家級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增列按摩的類科,也就是通過的人會叫做什麼師(例如按摩師或者其他類似的名稱),這種考試限制較多,必須是相關大專院校的科系畢業才能參加考試,而通過考試院的考試後,我們下一個目標是爭取「健保必須負擔這種按摩師的看診費用」。接下來要努力的是讓大專院校開放國家考試要去做配套,當這配套出來壓力還是會到衛生署要求醫院要僱用視障者從事醫療行為的工作,這一條路不會這麼快也許十年後才會實現,但可以提供有心往這條路發展的人努力準備的方向。
  
  備註:相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第三十二條 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應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
  前二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第三十八條之一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前項輔導及補助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第四十六條之一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與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機關相同者,應報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同意。
  
  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之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項規範(標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證標準制定辦法管理之。
  
  第五十二條之二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網址:http://blog.yam.com/twacc/article/3459662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