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作為公民中一個特殊部分,在整個社會中佔有不可忽視的比例。如何保障殘疾人公民權利與合法權益的實現,事關社會穩定與發展。評殘鑒定作為殘疾人保障的先導性工作,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尤具重要意義。本文擬結合我國實際,對評殘鑒定的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探討,以期對殘疾人保障工作有所幫助。 一、評殘鑒定工作是殘疾人保障體系中的基礎要件 據統計,我國殘疾人已占全國人口總數的5%,平均每5戶家庭中就有一戶家庭有殘疾人,關聯到2億多人口。但長期以來評殘鑒定論題並沒有得到學界重視,這方面的著述甚少,社會各界對此更是極少關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制的規範,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評殘鑒定將會日趨增多,加強對評殘鑒定工作的認識,實屬必要。 評殘鑒定是指對殘疾人的殘疾等級進行的評判。一般來說,評殘鑒定主要適用於後天性致殘(疾)。從發生原因的角度,後天性致殘(疾)大致可分為工傷事故致殘、交通事故致殘、自然災害致殘、戰爭致殘等,歸結起來就是人為事故致殘和自然災害致殘。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處於社會轉型時期,法制建設相對滯後,社會普遍缺乏安全意識,各類因人為因素產生的事故頻頻發生,造成相當數量人員傷殘,這些傷殘人員中有相當部分需要鑒定,客觀上為評殘鑒定的發展提供了條件。據筆者對見之于報張的事故進行的統計,2000年5月中旬之前全國發生的一次性傷亡、失蹤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計8起,死亡188人;礦山事故6起,傷亡、失蹤200人。這些事故中,致傷人數佔有相當比例。又如筆者在1999年中旬赴廣東省珠江三角洲某市調研時,曾瞭解到該市平均每天因交通事故死傷2人以上,以至該市交警鑒定人員疲于應付。 評殘鑒定作為社會法制化的產物被日趨重視。一方面,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日益完善,各種與鑒定相關的法規、規章陸續出臺,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等,為評殘鑒定提供了法律的依據、標準。另方面,隨著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重視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包括對訴訟或非訴訟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 評殘鑒定的實質與當事人利益密切相關,殘疾等級是保險理賠、賠償、國家優撫、福利補助等的依據。《國家賠償去》第27條第(2)款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就需要通過評殘鑒定來確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2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並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第24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可見,殘疾等級不同,所享受的撫恤金、福利有所不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92年頒發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根據殘疾評定等級按最高給付標準制定理賠的百分比率,評定的等級不同,決定著理賠數額的多少。 由於評殘鑒定涉及到當事人的權益,對後天性殘疾人來說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第一步,在這個意義上,評殘鑒定是殘疾人保障體系中的基礎要件。 二、現行評殘鑒定體制已明顯落後於社會的需求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以行業為主導的評殘鑒定體制。這一建立在計劃經濟時期的體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的需求,但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有些問題更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現行評殘鑒定體制的最大特色就是行業主導,在鑒定劃分、相關法規、鑒定程式、鑒定標準上都有體現。以是否涉及訴訟為標準劃分,評殘鑒定可分為訴訟中的評殘鑒定、非訴訟評殘鑒定兩類,二者所適用的法不相同。目前有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如江蘇、廣西等制定了訴訟中適用的鑒定標準,江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總則規定,該標準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殘疾的鑒定提供依據,適用於本轄區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的殘疾程度鑒定,但法章、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非訴訟鑒定評殘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可分為工傷評殘、保險評殘、軍人評殘、交通事故評殘,各類評殘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也各不相同。在標準上,工傷評殘適用《職工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保險評殘適用《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廢給付標準》,軍人評殘適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道路交通事故評殘則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此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還發佈了《中國適用殘疾人評定標準(試用)》。各類評殘鑒定所適用的程式也各不相同,如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以行業為主導的評殘鑒定體系,在實踐中形成了行業分害的局面,給鑒定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一是鑒定標準不統一,或者缺乏鑒定標準。以保險評殘鑒定為例,就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廢給付標準》、原國家体委制定的《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事故程式分級標準》。同時,有些行業尚沒有鑒定標準,同樣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評殘明確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但其他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尚沒有具體鑒定標準。又如因產品品質致殘的事故已不鮮見,但這一類鑒定也沒有標準。二是鑒定機構不統一,評殘鑒定人隨意性大。如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可以由法醫擔任,也可以由辦案人員擔任,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委員會也不是必設機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儘管在縣級以上勞動部門都設立了勞動鑒定委員會,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鑒定委員會是由勞動、人事、衛生、工會等行政首長和醫療單位和職業病防治單位的醫務人員組成,結合是鬆散的、召集是臨時的,所以具體工作很難規範開展。……遇到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情況,往往是由勞動部門負責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的同志根據病歷資料,比照鑒定標準‘對號入座’”。三是行業之間甚至同一行業內部的鑒定程式都不明確、不統一。如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衛生部發佈的《國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章程》只對申請國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會診的申請程式和具體操作作了原則性規定,各省、市要制定各自的規定。至於工傷傷殘的復核鑒定問題,目前尚無成文規定。又如河南某市制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程式,一般公民與副處級以上官員子女所適用的程式是不同的。從實踐看,行業分割式的評殘鑒定體制,帶來了具體操作的不便。往往同一個人,同一個事故,幾個部門都有權處理,但可能涉及不同的標準,以致得出不同的結論,當事人無所適從。如一個已參加人身保險的工人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就可能涉及保險、交通事故、工傷三種情況的處理,同為人身傷害,其鑒定標準、賠償標準卻不一樣。隨著社會的發展,致人傷殘的新情況會不斷出現,行業分割的狀況已明顯不符合實踐的需要。如產品品質致殘在改革開放後才大量出現,按現有的模式只好再制定這一類的評殘鑒定法了。目前如何對這些新類型傷殘進行評定,參照何種標準,遵循何種程式,都未確定,因此實踐中難免出現因人而異、因事而異的情況,從而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統一的評殘鑒定體系是大勢所趨 “萬變不離其宗”。所有評殘鑒定的物件是人,從客體的角度來說,統一評殘鑒定體系是能夠做到的,關鍵是要消除既有的部門利益影響。 理論上,人體的傷殘再複雜,也就無非是某些器官的殘缺,這些殘疾都能通過現代科學(主要是醫學)儀器進行定性定量的檢查,進行統一的相應定級,劃分、表明殘疾的程度。相比之下鑒定程式、鑒定機構更容易統一,因為二者都是進行人體科學研究、應用的有機組成部分。從現狀看,建立國家統一的評殘鑒定體系可能不利於個別行業、部門既有利益的保護。如保險傷殘鑒定的標準就很細緻,不同的殘疾理賠分數各不相同,而職工工傷鑒定僅分為十個等級,相比之下顯得比較粗。一粗一細顯出了利益的取向。當然在短期內,建立全國統一的評殘鑒定體系可能難以一步到位,但我們可借鑒國外的做法,建立全國統一的民事訴訟評殘鑒定體系。 從國外看,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形成了以司法為中心解決社會問題的機制。在鑒定方面,主要是由國家或行業協會制定全國的、統一的涉及訴訟的鑒定標準和鑒定程式,其中在大陸法系國家多實行鑒定人資格制度,並由國家制定鑒定人名冊供司法機關選用。如義大利就制定了全國統一的《民事訴訟中人身傷害的評價》,對傷殘的等級規定了很細緻的百分制標準。在法制社會,任何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最終都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制定統一、規範的涉及訴訟的鑒定標準和鑒定程式有利於確保司法公正,各行業、各地區完全沒有必要各自建立鑒定體系。 建立統一的評殘鑒定體系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更是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通過統一、規範民事訴訟評殘鑒定,從而促進其他評殘鑒定的統一在我國已經有了萌芽。 部分省級法院制定的適用於民事訴訟的評殘鑒定標準,就是適應社會發展需求,從一個側面表明了評殘鑒定統一的趨勢。建立統一規範的評殘鑒定體系,不但要制定全國而不是各地自定的鑒定標準和鑒定程式,還要建立科學、公正、權威的鑒定人資格考核制度,設立鑒定人名冊。目前司法部已開始對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進行統一管理,其中近期將對相當部分的司法鑒定專業門類進行鑒定人職業資格考核,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也將對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規範管理,涉及司法、仲裁活動的評殘鑒定也是其中一個方面。根據我國評殘鑒定工作的發展歷史和現狀,筆者認為對已開展評殘鑒定的機構、鑒定人,應採取通過法定程式經司法行政機關認證、考核,授予相應的司法鑒定職業資格,在規定的範圍內執業,並在具體評殘鑒定中必須適用全國統一的鑒定標準和鑒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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