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案:本刊推出的「由台灣第二隻嚮導犬的誕生論相關議題」一文是以「研究報告」為主,本文作者林慶仁為視障者,目前任職國立臺南大學,擔任特教系副教授,曾兼任該校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主任。文中提到的「嚮導犬」就是我們一般人說的「導盲犬」,但作者全文均以「嚮導犬」稱之,至於理由,文中也有說明,本刊予以尊重。關於「嚮導犬」(或稱之為「導盲犬」),本刊有過不少文章介紹牠們與主人的故事,多為感人的作品;但對於相關的學術研究報告卻看得極少。因此本刊推出林慶仁教授的作品乃希望讀者以另一個角度瞭解導盲犬,同時以其究多時的成果宴饗讀者。 文/林慶仁 作者註:本文曾刊載於台南大學之2000年啟明苑通訊45期,事隔多年,大部分觀念仍適用,除了以下幾點因大環境改變而有不同。 1.自民國88年後,經台灣導盲犬協會積極推動下,目前已有二十多隻嚮導犬在工作。2.有關嚮導犬相關法律,國內立法院已於三或四年前通過盲人帶領嚮導犬之合法行動權。3.文中所提國內嚮導犬皆來自紐澳之說,近來已轉向美國,且主要由底特律市的訓練學校受訓回來。4.近來,台灣導盲犬協會估計台灣未來導盲犬數量之需求,常指出台灣目前有五萬多盲人,依百分之一使用比率仍需要約五百多隻之嚮導夫,實則估算錯誤,有故意誇大之嫌,因內政部統計資料是台灣有五萬多名視障者,非五萬多名盲人,且多數是輕度視障者(有可用之視力者)且年紀在六十歲以上占多數,要知道,度障及老人是不適合使用嚮導犬的(反而不安全)。意即,並非如協會所指有那麼多需求的分母,若再加上使用嚮導犬的其它因素(愛狗、照顧、 體力、及國人習性等),需求究竟有多少?得審慎評估才可。5.是故,筆者對於導盲犬協會要募款六千萬自設嚮導犬訓練學校之事,期期以為不可,現階段之推動已可,大手筆之花費國家社會成本(在社會福利支出大幅增加情形下,不用花錢而直接去國外,等到別人剩下的狗,有何不可?據協會自估在國內培訓一隻就要二百萬元台幣,記住,一隻嚮導犬,最多只用十年就要老死,此事茲事體大,請正視其優缺點!) 一、前言 根據報紙報導,台灣盲人重建院培養出第二隻導盲犬,使用者張國瑞,在經歷三年多的艱辛過程,才又開花結果,文中也對政府或相關人士提出未來發展的建議。 嚮導犬(或導盲犬)是視障者定向與行動的技巧之一(萬明美,民85),自1925年以來,受到全世界各界廣泛的重視,包括各先進國家及亞洲的日本皆有人以此代步。台灣在七、八年前引進這方面的訓練與作法後,一度引起視障教育、復健服務人士、及社會大眾的議論與回響。本文擬就這件報導引申出一些和嚮導犬相關的議題,就教特教先進、視障教育學者、及消費者本身,為台灣未來在嚮導犬的使用之角色與功能,提供一個思考的方向。 二、台灣目前推動的幾個相關議題 (一)是嚮導犬而不是導盲犬。 使用導盲犬的名稱,易產生混淆與應用上的限制。這種議題是導源於英文翻譯的疏失,四種協助視障者行動的技巧是人導法(sighted guide)、手杖法(cane travel)、狗引導(dog guide)、及電子器引導(electronic guide)皆稱為「某某引導法」,指利用明眼人、手杖等引導視障行動的方法。不知何時中文的譯名成為導盲犬(guiding blind dog),此處特別指出的缺點、名稱直指導盲,意即無法被其他人使用,此技術之出發點絕非設定特定人士,只要對誰有幫助可作為工具即可。事實上,借助嚮導犬的特性在文獻中發現,也能使多重障礙者受惠,使其能安全有效地到達目的地。此方面的錯誤翻譯,尚可在導盲磚及盲用電腦發現,那些耗資千萬的引導磚其實仍可用來協助不少盲人以外的身心障礙者、甚至是弱視者亦可借助引導磚的特別設計,更能有效的行動。為何稱為導盲磚呢?而盲用電腦,本指在一般電腦的基本配備,外加金點一號(觸摸轉換器)、點字印表機、文字閱讀機(reading machine)、語音箱(syn thesiser)等設備。根本的一個問題是,視力正常者可不可使用盲用電腦?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只是在中文的翻譯與語義溝通得不盡理想。在美國也看不到盲用電腦這樣的英文名詞。 (二)重點是第二隻嚮導犬的「使用者」,而不是第二隻嚮導犬。 報紙斗大的標題宣傳「台灣第一隻嚮導犬正式上路(自由時報,民85)」,及「台灣第二隻導盲犬上路」(自由時報,民88),卻未特別強調現今台灣有多少人使用響導犬,如上述,犬只是工具、技術,所以重點應放在使用者身上,何故?一隻嚮導犬平均工作時間或壽命約為8-9年(International Guiding Eye,1991),盲人面對嚮導犬無法工作或過世時,得重回嚮導犬訓練學校(guide dog school)再去配對另一隻。所以,盲人終其一生或有可能使用過4至5隻嚮導犬,有必要去強調幾隻狗的培養與誕生嗎?同理,亦無必要報導現今全世界在服役工作的2萬多隻(柯明期,民88)。在美國的十所嚮導犬訓練學校之簡介中,資料顯示皆為每年訓練若干人,及目前有多少位仍在使用嚮導犬的訓練學校畢業生(active graduates),如紐約州的Guide Dog Foundation for the Blind每年服務70位學員,及累計有400位現仍使用嚮導犬的畢業生,此外,加州的Guide Dogs for the Blind學校則已培養1500位仍在使用嚮導犬的畢業生(Texas Commission for the Blind, 1995)。是故,吾人較關心的是台灣的第一位使用者柯明期主任,何時將「雅琪」除役?再配對另一隻工作伙伴,雅琪很快會消失在人們的記憶中,倒是柯明期與張國瑞(第二位使用?怴^則是定向行動領域會長期追蹤之對象。 (三)為何訓練培育皆來自紐、澳、日、而非美國? 根據報載,不管是整套養成嚮導犬訓練師或是犬隻哺育或育狗之配對訓練,台灣主要的資源或支助皆來自澳洲、紐西蘭(第一位使用的柯明期是至日本受訓),而台灣盲人重建院未來更計畫送專人至紐西蘭皇家嚮導犬中心受訓二至四年。台灣在嚮導犬的認識與引進為何獨尊大洋洲的紐澳而忽略此方面極為蓬勃發展的美國,令人百思不解?如前述,美國有十所分佈各地的嚮導犬訓練學校,其發展起步亦甚早(1925年),雖然是由德國學習卻在美國本土發揚光大,我們擔心的是台灣在這方面的介紹與推廣過於單一化,恐有適用與推廣上的限制。 (四)台灣該如何推動嚮導犬方案? 筆者以為,花費龐大的金錢與人力,再加上台灣交通環境的不良障礙,現階段的努力方向宜直接送視障者至美國的訓練學校受訓,並帶回嚮導犬,而不是把目標擺在台灣自己設立一所嚮導犬訓練學校的計畫,理由是直接至美國受訓合理可行又省錢,而在台設立則是困難重重及花費甚高。據了解,重建院僅是培養一位訓練師就得送人至紐西蘭接受三至四年的訓練,且一條狗的受訓費用則需三、四十萬元台幣,更是驚人之數目。事實上,一所完善的訓練學校工作人員就占了相當高的名額,以美國第一所設立的The Seeing Eye就有100位員工,足見其人才培訓的規模。 為何考慮美國的訓練學校的另一項理由,則是由資料發現(Texas Commission for the Blind, 1995),美國的嚮導犬訓練學校同意招收外國學員的有Guiding Eyes for the Blind(在紐約州的Yorktown Heights)及Guiding Dog Foundation for the Blind(亦在紐約州的Smithtown)。此外,密西根州Rochester的Leader Dogs for the Blind和獅子會(Lions and Lioness Clubs)有密切的關係,通常此團體會贊助往返交通的費用,我國獅子會在國際有相當的地位,透過其安排,不難開啟另一扇申請入這所學校的大門。 (五)命令嚮導犬的語言問題 盲人使用者下達命令給嚮導犬是非常重要的任務,一般人存有誤解,認為是狗帶領人至何處何地,事實上,是由盲人下達命令叫狗狗前進或後退等,可見,介於人狗之間的命令傳遞的重要。一般常用的命令有:向前、向後、坐下、站起、停止等。在影片中及實際觀察柯明期與雅琪的互動中,發現其間使用的語言為英文(即forward, stop, sit, stand up等)。話說柯明期在日本與狗狗作六個月的配對訓練,其原產地區的接受語為英文,來到台灣仍不改風格,頗令人訝異,此點除了入境隨俗問題外,恐怕對有興趣於嚮導犬的台灣盲人是一大考驗,得先學好英文! 三、嚮導犬牽涉的法律問題 根據柯明期(民88)的實際經驗指出,三年來使用嚮導犬碰到不少的釘子,雖一一尋求相關單位克服其狗行的問題。不過,由於國人普遍的不了解嚮導犬的角色及對盲人的重要性,柯明期等人總是被動地在因應嚮導犬出入公共場所的問題。即使至今日,如高雄市立美術館仍排除嚮導犬進入館內參觀的權利(工作人員更直言,盲人至美術館做什麼?)。是故,國內有必要以更高層次的法律訂定(立法院通過),來規範嚮導犬引導人的權益問題。 回顧此方面的奮鬥美國的案例,嚮導犬自使用以來,同樣遭遇不少拒絕與漫長的時間才開始成功地暢行無阻。如今,美國五十個州及加拿大的所有省份皆已立法保護嚮導犬使用者的行與居住(housing)權利(Whitstock, Franck, & Haneline, 1997)。 茲以德州之法令作一說明(Texas Commission for the Blind, 1990):「盲人以及其它身心障礙者,應被保障其法定權利,可以伴隨其受過專門訓練的狗嚮導或支持狗,在任何公共場所出入。」“Persons who are blind, as well as other disabled citizens, are guaranteed the legal right to be accompanied hy a specially trained dog guide or support dog in all public places.”Human Resources Code, Title 8, Chapter 121, Sections 121.001-121.010 值得一提的是,德州政府尚訂定罰則,即違反上述法令,處以美金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金,以有效執行法律。 四、關於嚮導犬訓練學校的問與答 以下再摘錄和嚮導犬訓練學校有關的疑問與回答(Q and A),資料來源為美國的一所訓練學校介紹(International Guiding Eyes,1991) 問:訓練一隻嚮導犬要多久? 答:狗訓練師和狗一起約需4個月,然後盲人和狗搭配則需4星期。 問:何種品種的狗可作為嚮導犬? 答:拉布拉多犬、黃金獵犬、及德國牧羊犬。 問:公狗或母狗何者較佳? 答:基本上,公狗或母狗皆能有效工作,但傾向母狗更受人喜愛。因為,較不易受其他狗干擾及較不那麼專制(dominant)。 問:目前美國有多少隻狗正在服務盲人? 答:大約有5000隻,當然,這些數字總是隨時變動。 問:要不要排隊等候適當時機以接受訓練? 答:等候時間依每個人的需要與更新的要求不同而定。目前大約要6個月的申請時間。 問:訓練一隻嚮導犬成本多少? 答:大約2萬美金,此費用包括人狗之配對及雜費。但是,受訓的學員是不負擔狗隻的費用、4週的住宿訓練費,特別的狗栓及相關照顧等。盲人需要自負的只有往返交通費或象徵性的報各費。 問:訓練學校獲得政府機關旳經費補助嗎? 答:我們未得到卅或聯邦政府任何金錢,我們主要來自志願的損款。 問:狗隻在被認定不適合接受訓練是在何種情況? 答:有許多理由且情況不一而是,主要的理由有:緊張、攻擊性、分心、追逐貓之習性、害怕交通、及沒有意願等。 問:申請利用嚮導犬的人有時會被拒絕嗎?如果有,為什麼? 答:一般被拒絕的理由有:未達年齡下限、肢體障礙造成盲人無法快速且自在地走路、不適當的家庭環境、及嚴重的聽力損傷。不過,我們會在面談時經合理評估其肢體障礙後,才會拒絕申請者。只要有一絲受訓成功的機會,申請者皆會被接受。 問:是否任何年齡的人皆可擁有嚮導犬? 答:我們會考慮那些可利用嚮導犬安全且有效行動的法定盲人(legally blind)。一般的年齡下限為16歲,但無上限。 問:訓練學校是否評估嚮導犬未來工作及居住的環境? 答:上述要點在第一次來學校面談時會被詢問,甚至,在離學校返家後,也會由狗隻訓練師至嚮導犬擁有者的家裡訪問,以了解工作情況。 問:成為一位狗訓練師要多長的時間? 答:一般的學徒訓練時間為3年。完成訓練的人然後參加一項由加州嚮導犬委員會辦理的考試。 問:成為狗訓練師的條件為何? 答:合理的教育程度;一般的體能狀況;對盲人及一般人的擬情了解;對工作的執著;對動物的興趣喜愛;激發人們信心的能力;年齡至少在21歲。 五、結語與建議 經過多年的努力,台灣的第二個使用嚮導犬行動的視障者已上路行走,勢必對視障教育界及盲人復建工作帶來無比的衝擊。尤其,台灣的定向行動訓練師(O &M specialist)及擔任定向與行動課程的視障教育老師,面對嚮導犬此項行動技巧的角色與職責如何重新定位,是一項發人深思的議題。值此嚮導犬在台灣推廣的可行性正待評估之際,Eames和Eames(1989)比較美國與英國的訓練及使用模式,可提供我們一些借鏡之處。其比較的項目主要在:1.嚮導犬訓練的組織架構差異(中央集權或分權);2.訓練工作人員及學生的甄選方式;3.與畢業生及社會大眾的關係;4.文化差異。是故,在移植或建立台灣的嚮導犬制度,得由他山之石的相較,歸納適合國情文化的方式,並掌握最新的趨勢,例如為促使嚮導犬的使用更普遍,在美國與英國已推行在視障者居家附近作訓練(即不用遠赴訓練學校待上三至四週的住校訓練)。 以下再歸納本文之要點,提出幾點台灣再嚮導犬使用方面的建議: (一)推動嚮導犬暢行無阻的無障礙生活空間。視障者應獲得與非視障者一樣的生活或學習環境,嚮導犬的使用正傳遞如此的訊息,由法律與生命的價值等方面推動行的權利。誠如美國德州法律所揭示的精神值得吾人效仿:「依法任何你使用你的眼睛去瀏覽的地方,我皆可帶我的嚮導犬進入(Any place you take your eyes, I can take my dog guide)」。 (二)美國的嚮導犬推廣運動已有紮實的基礎與規模,台灣應認真考慮其優點。 目前台灣盲人重建院的推動與培訓計畫,只取法紐、澳或日本,實有不甚周全之處,且美國的部分訓練學校亦招收外籍學生(不收費的)。短期的目標,台灣似乎可考慮選送有意者至美國受訓,而不一定急著花大筆錢自己於本土建立培訓體系與人員,因為建立一個培訓架構,乃茲事體大。要知道,視障人口中使用嚮導犬代步者,只在2﹪左右。 (三)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障教育教師的職責。 身為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障教育老師看待嚮導犬使用的議題,再專業上的職責實有待重新定位。誠如Whitstock, Franck,及Haneline(1997)建議,定向行動人員擔負嚮導犬訓練資訊的提供者,務期在視障者申請或入學嚮導犬訓練學校時,提供有關這一種獨特行動技巧的消息,供其參考。甚而再視障者受訓期滿返家時,再提供定向與行動的協助。 (四)定向與行動人員培訓單位的啟示。 各種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障師資培訓單位,應於課程中納入更多的心力於嚮導犬使用的好處及嚮導犬使用者的需要(Lambert, 1990)。 (五)嚮導犬的使用仍是以手杖技巧或定向行動訓練為基礎。 唯有事先受過完整定向與行動訓練,方能有效掌握嚮導犬使用的成效。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自由時報(民85):台灣第一隻導盲犬正式上路。85年11月2日。 自由時報(民88):台灣第二隻導盲犬上路88年11月11日。 柯明期(民88):導盲犬的過去與未來。演講內容於88年12月南師視障師訓中心專題演講。 萬明美(民85):視覺障礙教育,台北,五南書局。 二、英文部分 Texas Commission for the Blind(1990). Texas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travel with guide dog. Austin, Texas: Texas Commission for the Blind. Council of U.S. Dog Guide Schools(1995). A Guide to dog guide Schools. Whitstock, R.H., Franck, L., & Haneline, R.(1997). Dog guides. In B. Blasch, W. Wiener, & R. Welsh (Eds.) Foundation of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2nd ed. pp260-283). New York, NY: American Foundation for the Blind. Eames, E., & Eames, T. (1989). A comparison of the guide dog movements of Eng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Journal of Visual Impairment and Blindness, 83, 215-218. Lambert, R. M.(1990). Some thoughts about acquiring and learning to use a guide dog. RE: view,22(3), 151-158. Robson, H.(1985). Dog guide and blind person: The matching process. Journal of Visual Impairment and Blindness, 79, 35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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