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27日通過「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民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3項但書,增列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考試及格證書費額之規定。為符考試法第21條修法意旨,故配合修正「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將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得免徵證書規費之規定予以納入,並將於函經財政部同意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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