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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視障

撰文時間:2011/3/9

 

  
   衛生署(民86)所訂的「身心障礙等級」,將視覺障礙定義為:係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而我國教育部「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教育部社會教育司,民70),認為視覺障礙乃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機構(眼球、視神經、大腦視覺中樞)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以致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性之辨識而言視障者就是視覺障礙者,但視障者並非眼睛完全看不到。 視障者因視力程度不同而有下列特性:
  絕對盲-就醫學上而言,為完全喪失視覺者。
  
  光覺-指視力雖能辨識強光、明暗等現象,但還不能發覺眼前三呎處光的移動。
  
  手動視覺-能發覺眼前三呎處的手動影像,視力值在萬國式視力表測量結果在0.02以下者。
  
  色覺-即有辨識色彩的視覺。
  
  數手指-視力能數出眼前手指之數目者,視力值在萬國視力表測量結果約在0.02左右。
  
  行動視覺-其視力值在萬國式視力表上,約在0.02至0.05之間。該類視障者尚可應用其視力以助行走。
  
  隧道盲-凡視野狹小經視野計檢查結果,視野在5度以內者為盲,視野在5?20度間為弱視,在行動上甚為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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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視障的定義為何?
  
   一般來說,視覺障礙包括全盲與弱視兩類:
  
  全盲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民76)第十七條則指出,全盲係指優眼視力測定值未達0.03。
  全盲者無法利用視覺學習,須經由觸覺(如點字)或聽覺(如錄音帶)讀取資訊,並須以手杖輔助行走。有些全盲者完全喪失光覺(醫學盲),有些盲者尚有殘餘視力,可辨識車輛移動或障礙物的形影,對於定向行動略有輔助功效。
  
  弱視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民76)第十七條則指出,弱視乃指優眼視力測定值在0.03以上未達0.3或其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弱視者尚可利用視覺學習,但閱讀一般字體有困難,須借助特殊光學輔助儀器(如放大鏡、望眼鏡)或將字體放大擷取資料。弱視者的視知覺狀況差異極大:有缺乏立體感和遠近感者;有無法掌握全體與部份關係者;有畏光或對光線敏感者;有無法辨認顏色者;有因夜盲而在夜間行走困難者;亦有因視野狹窄而行動不便者。弱視者在閱讀時除速度較緩慢之外,常因視知覺困難而唸錯、跳行、或重讀、閱讀時易疲乏不持久。活動時常因動作緩慢、正確度低而較不為團體所接納,因而產生退縮、自卑的現象。有些弱視者在外表未有顯著的特徵,或不願被標記為視覺障礙,因而常被群體所忽視,未能獲得適當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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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造成中途視障原因?
  
   要特別治療,需要的是充份的睡眠及減少用眼,症狀將會隨時間改善。
  
  
  其他
  另外造成視障原因尚有新生兒早產、先天性遺傳、後天性遺傳、外傷(撞擊、化學藥劑灼傷、刺傷、燒灼傷)、老年化黃斑部病變、多發性硬化症…等。
  
參考網址:http://www.labor.ntpc.gov.tw/_file/1075/SG/2339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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