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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納導盲犬的本質是關懷弱勢
中國評論新聞網

撰文時間:2017/12/6

 

最近,兩則有關導盲犬的新聞,引發了公衆的關注。   其一,北京的盲人徐女士在帶導盲犬乘地鐵時,因未給導盲犬佩戴防護用具而被工作人員阻攔。其二,盲人民謠歌手周雲蓬在前往杭州演出時,多家酒店拒絕了他帶導盲犬入住的要求。   細看這兩件事,裡面都有一個關鍵詞——“規定”。   第一件事中,《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裡,明確了“導盲犬可以進地鐵”。但也同時規定,“應當佩戴導盲鞍和防止傷人的護具”。盡管有人指出,佩戴嘴套等護具會因不利於散熱,導致導盲犬難以正常工作,但地鐵工作人員也只是照章辦事。   第二件事中,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允許視障人士攜帶導盲犬出入賓館,但如果嚴格區分“出入”和“入住”兩個概念,拒絕其入住也談不上違規。   我們不准備用諸如“狗是人類的朋友”一樣訴諸情感的措辭,更不准備為導盲犬爭取什麼“權利”。更確切的說法是,導盲犬是盲人用以輔助生活的工具,就好像拐杖、輪椅一樣。   即使工具沒有權利可言,但弱勢群體卻應該有正常使用工具的權利,社會也有責任保障這樣的權利得以落實。為攜帶導盲犬提供方便,與在公共場所設置盲道和無障礙設施一樣,本是一個不需要討論的問題。 之所以導盲犬會引發爭議,原因不難想見:因為與普遍意義上的“工具”相比,它的動物身份讓其對外界的影響更大,換言之,有更強的“外部性”。   盡管早有人提出,導盲犬經過長期訓練,已不具備攻擊性。但對於一部分乘客來說,對某種動物的恐懼和排斥心理是客觀存在的,這與導盲犬會不會造成事實上的傷害關系不大。之所以將要求佩戴護具列入條例,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照顧這樣的普遍心理。   客觀而言,因為導盲犬在我國應用的時間不長,公衆對其接觸不多,接受程度的確存在差異。事實上,允許導盲犬進入地鐵的規定,直到2015年才正式實施。相關法規存在需要細化和調整的地方,是應該理解的。   在承認和理解個體心理的前提下,管理者不應該停止對“最大公約數”的追求。公衆觀念的演變,盡管需要過程,但應該成為呼籲和倡導的方向。應該重申的是,對導盲犬的寬容與接納,本質上是對弱勢群體的關懷,這正是一個現代文明社會應有的底色。
參考網址:http://hk.crntt.com/doc/1048/7/6/1/104876104.html?coluid=73&kindid=7151&docid=10487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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