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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擔任定向行動人員的可行性探討 
黃永欽

撰文時間:2007/5/16

 

  
  花蓮縣明恥國小視障教育巡迴輔導教師 黃永欽
  
  
  一、定向與行動的要義
  
   國內學者毛連塭(民62)在其所著「盲童定向移動研究」一書中,曾將定向(Orientation)及行動(Mobility)加以闡釋。他認為:「定向」一詞是指盲童在環境中,應用各種殘餘感覺(包括視覺),以建立其與環境或環境中重要物體的相互關係之認知。易言之,當盲童在環境中移動時,應知道其所在位置,更應認知其四周的重要事物。「移動」一詞,在步行學上是指盲童在環境中應用殘餘感官(包括視覺),以安全、有效、舒適地從一處移動到另一處的能力。後來,劉信雄(民70)在「盲童定向行動訓練」一書中,對「定向」與「行動」的闡釋,除了引用毛連塭的定義外,更認為「定向」包含「盲人與四周環境」、「盲人在環境中的位置」、「盲人與環境關係之改變」三部分的互動結果,「行動」一詞則可簡化為:「盲人利用自己雙腿的運動,以改變身體的位置」。
  
   對於定向與行動的定義,國外學者則有較為簡要的看法。「亞洲服務視覺障礙人員專門詞彙」(張訓誥、陳文雄譯,民59)一書中,作者認為「定向」意為「瞭解個人身體和環境中重要物體之相互關係與位置的能力」。「行動」意為「在環境中將身體從一地移到另一地的能力」。萬明美(民85)在「視覺障礙教育」一書中引用Jacobson(1993)的定義,將「定向」界定為「能隨時利用個人殘餘諸感官,以瞭解個人在環境中的位置知能力」。而將「行動」界定為「能輕易移動之能力」。定向行動技能最為國內外學者所廣泛引用的「定向與行動技術——專業人員指引」(余蓮菁譯,民86)一書中,將「定向」界定為「(1)運用其他感官,建立自身位置與環境中其他重要物體間關係的過程。(2)環境與自身相關聯之訊息的收集和組織」。「行動」界定為「(1)指行動的能力、準備狀態、及靈敏度。(2)指有能力在自己周遭環境中移動」。萬明美除引用Jacobson對定向及行動的定義外,綜合「定向與行動」(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 O&M)的定義為「教導視覺障礙者行走的概念與技能,使其在任何環境及各種情境狀況下均能安全、有效且優雅地行走」。
  
   綜觀各方對定向、行動及定向與行動(或稱「定向行動」)的觀點,再將筆者視障教育定向行動教學經驗比較發現,視障者的定向行動技能必須包括下列要素:
  
  1、肢體功能正常或下肢功能輕微喪失,但仍能獨立行走。
  2、心智能力足以判斷障礙物之存在與否,以及具有正常之運動肌覺(Kinesthetic Sense)。
  3、能建構合理的心理地圖(Mental Map)。
  4、殘餘感官能發揮感官功能,其中聽覺功能部分「聽力正常或聽力喪失之程度甚為輕微,不足以影響其定向移動能力者」(毛連塭,民62)。
  5、健全的心理或具有完整的心理建設。
  
   再者,若將「定向行動」技能的探討再論及「定向行動」技能的教學時,其牽涉的因素除上述視障者本身所需具備之五項要素外,還要包括下列三項要素:
  
  1、嚮導員(guides)自身的定向行動技能。
  2、嚮導員對障礙物及線索(clue)的區辨能力與傳達能力。
  3、視障者的視覺化作用(Visualisation),即「由於明眼嚮導員口頭之描述及盲人本身之感覺印象,盲生因而產生對環境之心理影像或心理地圖」(劉信雄,民76)。
  
   由於視障者無法像一般人一樣,在身體移動的同時利用視覺感官,觀察四周環境預先測得障物類別與距離以決定行進路線,因此視障者在身體移動時必須藉用輔走工具(Mobility Aids)配合自身的殘餘感官,達到決定行進路線的相同效果。
  
  
  二、定向行動的技能
  
   目前視障者步行時最常使用的行動方式大致有下列五種(毛連塭,民62):
  
  1、獨走技能(Unaidel Travel Techniques):包括尋找失物技能、取直線行走、取直角沿物慢行、上肢技能、下肢技能、室內走向等部分。
  
  2、人導法(Human-guides Techniques):所謂人導法就是由眼明人來引導盲童走路的一種技能。行動時視障者係走在嚮導者左或右後方半步,同時抓住眼明者的手臂肘部上方,拇指朝外,而其餘手指則置於眼明者手臂內側。視障者必須從眼明者臂、肘,或其他身體活動所傳給他的訊息,以感知行動的方向(何華國,民76)。
  
  3、手杖法(Cane Techniques):握法是大拇指的位置在手杖的上端,食指就很自然的順延手杖的側面伸展,其他三指就像平常的握手要領與感覺握手杖的下側。手杖長度一般依盲人身高而定,大約是盲人在自然步伐中以兩步為度,或自地面至心窩以上約數公分處。手杖最基本應具有(1)情報提供(2)安全提供兩項機能。
  
  4、犬導法(Dog-guides Techniques):所謂犬導法就是盲童應用受過特殊訓練的嚮導犬(guide dogs)協助移動的一種技能。目前國內可以執行嚮導功能的嚮導犬有二隻,一隻為盲人重建院工作人員所使用,最近(88,10)才剛開始執行嚮導工作的另一隻嚮導犬為淡江大學盲生資源中心工作人員所使用。
  
  5、感覺輔走工具(Sensory Guidance Devices):感覺輔走工具種類依能量來源分聲音、電磁波二種;依能量發送方式分被動感覺工具、主動能量放射系統;依攜帶方式分手持式、頭持式、胸持式、加工品攜帶式;依情報的接納部位分聽覺接納式、觸覺接納式、電擊式、視覺型式。感覺輔走工具大致具有二大特性:
  
  (1)短距障礙偵察器:能在十呎內偵察出障礙物的存在
  (2)能夠就物體形狀來辨別係何種物體。
  
   上述五種視障者行動方式各有其優缺點,而在台灣地區,由於無障礙環境規範尚未能全面落實,另外障礙者科技輔具技術也仍處於研發階段,因此目前國內視障者行動方式以前三種方法為主。其中獨走技能是年幼學生以及定向行動技能初學者,在學校、學習場所或在住家最常使用的方法(何華國,民76)。人導法是視障者在陌生環境或學校中,有他人協助時所使用的方法。手杖法則是具有定向行動技能與經驗之視障者最常使用的行動方式。因此國內定向行動教學,以這三種行動方式的教學活動為主,而這三種行動方式亦為本文所討論的範圍。
  
  
  三、視障或明眼者何者適任定向行動人員之爭議
  
   關於定向行動教學該由視障者或明眼嚮導員擔任的爭議,在國外曾有專文討論。1996年美國期刊Journal of Visual Impairment & Blindness就視障者與明眼嚮導員,誰能勝任定向行動教學進行不同身份背景者的意見表達與討論。參與意見表達討論者包括D. L. Fazzi .加州大學定向師資計畫主持人、B. B. Blash老兵醫藥中心重建計畫暨發展中心資深研究科學家、D. Sauerburger定向行動專業人員、D. Millar麻州盲人老兵協會主席等四名代表,該篇專文中四名代表意見摘要歸納如下(J.B.L.A.,Jan-Feb 1996):
  
   支持視障者可以擔任定向行動教學者包括Fazzi及Sauerburger,其所支持的論點有下列幾點:
  
  1、由於Fazzi本身有親自指導一個定向盲師的經驗,這名定向盲師在完成訓練後將由「盲人教育與復健協會」(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and Rehabilition of the Blind and Visually Impaired,AER)的認證。
  
  2、在定向行動的教學過程,完成了眼罩及模擬訓練,創新的教法對接受定向行動師資訓練的盲人及明眼人都有助益。
  
  3、定向行動的練習中,將可採用從盲人或視障者本身學來的教學策略。
  
  4、最成功的定向行動專業人員就是那些會創新、具有通用性的教法以及在學生的學習過程中有能力去瞭解學生未來前途的人。
  
  5、歧視缺乏部分能力的個體,將失去大好機會推展可行的職業……,也無法確定眼盲會成為意欲從事定向行動教學工作的盲人所無法克服的障礙。
  
  6、未來定向行動專業人員的選擇與訓練,應以個體的基本能力考量,對於能完成學理研究工作、對聲音作迅速判斷、能四處旅行、敏銳地察覺環境對學生成就持高度期望的盲人,有可能成為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另外二人則認為由明眼嚮導員擔任定向行動教學較為適合,其所持的論點歸納如下:
  
  1、近來對於盲人擔任定向行動教師的論題,多放在教師的權益上,對定向盲師最佳工作表現的重視取代了視障者當事人的安全問題,顯示出對於定向行動課程完整性及學習機會的忽略。
  
  2、定向行動教師經常被要求用最適用於當事人並提供安全的教學策略,這些策略技術的變更都是由定向行動教師觀察當事人而得來的。
  
  3、依美國復健法案及身心障礙法案規定,不能雇用能力缺損者從事大學訓練方案或雇用全盲者來工作。
  
  4、定向行動專家必須能在各種狀況下教所有的視障生,盲人無法在學生遇到任何危險前引導學生或維護學生安全。
  
  5、在盲人退伍軍人協會過去的問卷調查中,有大多數人說盲師讓他們感到不安全或不自在,他們認為應由明眼老師以及受過嚴格訓練且有安全自覺的嚮導犬來擔任。
  
   以J.V.I.B.所刊登的文章評論角度而言,支持視障者可以擔任定向行動教學的理由包括親自的經驗、適合盲師施教的創新教法、視障者可以瞭解當事人的需要與需求、維持盲人工作權、調整教學方法以適用學生的障礙等;支持由明眼人擔任定向行動教學的理由,包括視障者當事人的安全問題、教學策略技術的調整與選用、法律觀點及調查結果等。然而這些少數人的論點,能否代表一般定向行動教師及視障者當事人的意見呢?
  
   針對定向行動教學問題,個人曾進行實際參訪記錄,對象包括接受融合教育視障者(3人)、接受特殊學校教育視障者(5人)、融合教育巡迴輔導教師(4人,包括二位全盲巡迴教師)、特殊學校教師(3人)等等,其中持正反面意見者大有人在,也有人提出「條件說」的看法。
  
   認為視障者可以擔任定向行動教師的理由在於:
  
  1、盲師有實際經驗,具同理心。
  2、盲師可提供完整的盲人世界內的心理地圖,明眼人雖可預測危險,但當事人無法完全吸收教師的感覺。
  
   認為明眼嚮導員擔任定向行動教師較適合的理由在於:
  
  1、明眼嚮導員可隨時糾正視障者姿勢,以免姿勢僵化。
  2、任何環境下,明眼嚮導員都可避開危險,教導視障者定向行動技能。
  
   至於支持視障者在許多條件許可情況下即可擔任定向行動教師,其所提出的條件如下:
  
  1、視障者在熟悉的環境或室內環境即可勝任定向行動教學。
  2、視障者進行定向行動教學時,配以明眼助理義工輔佐教學或與明眼嚮導員進行協同教學。
  
   然而「條件說」支持視障者擔任定向行動教師的論點,似乎未具有完全的說服力,若視障者擔任主要教學工作,明眼助理義工擔任協助者角色來進行教學,可不可能改由明眼嚮導員擔任教學工作而視障者負責經驗的提供與分享;再者在現今教育經費使用原則的前提下,定向行動盲師與明眼嚮導員的協同教學可行性有多高?
  
   視障者或明眼嚮導員誰較適合擔任定向行動教師的爭議,參酌國內外專家當事人的討論,我們可以發現多數的說法認為:定向行動教學應該由明眼嚮導員擔任。這一個結果早在1969年「台中盲人師資培養課程會議」會議記錄中就曾提出。1969年由錫蘭(今斯里蘭卡)、馬來西亞、菲律賓及我國等代表,在台中舉行的「盲人師資培養課程會議」中,針對參加師資訓練人員的適任標準提出明確的資格規定(張訓誥譯,民59)。其中論及「從事視覺障礙訓練計畫者是否要具有一般功能性視力。盲人無法負起巡迴輔導工作,因此參加者應有正常的功能視力。」接受視覺障礙訓練計畫者訓練結束後,必須負起巡迴輔導工作,也要擔任定向行動教學工作,1969年的盲人師資培養課程會議所揭示的適任標準間接表示,在盲生教育中視障者在定向行動教學上,仍有其問題與困擾待克服。例如,自民國84學年度起,台北縣已有全盲教師擔任巡迴輔導工作(由彰化師範大學特教系培育),但定向行動教學工作仍然交由其他明眼巡迴輔導教師擔任。
  
  
  四、結語
  
   在筆者與視障教育教師的訪談中,很多人認為視障者不適合擔任定向行動教師。許多受訪的盲生更提出不敢接受視障者教導定向行動的原因,在於擔心發生意外傷害。既然現行的巡迴輔導工作已有全盲教師擔任巡迴輔導教師,未來定向行動教學由視障者擔任,也將有可能被接受,而其關鍵在於視障者擔任定向行動教學前,是否具有足夠的理論基礎與實際的教學經驗,以及當事人對定向行動盲師的信任程度。美國盲人教育與復健協會(AER)對於定向行動訓練師(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Specialist)的資格提出規定:欲取得「定向行動訓練師證書」(Certificateof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Specialist)必須修習下列視障教育學分:眼科學(Medical aspects of blindness & impairment)、感官知覺與動作之發展(Sensory motor functioning)、視障者社會心理適應之研究(Psycho-social aspects of blindness & visual impairment)、人類發展成長之研究(Human growth & development over the life span)、認知觀念之發展(Concept development)、多重障礙教育(Multiple disabilities)、定向行動系統(Systems of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定向行動技能與方式(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skills & techniques)教學方式教學策略與評估方式(Instructional methods , strategies & assessment)、定向行動專業相關之任務(含:對特教法概論)(Professional information(including Introduction to special education))、設立管理與監督定向行動訓練課程之方法(Development , administration , and supervision of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programs)、實習至少120小時(張千惠,民88)。在取得定向行動訓練師證書之後,五年內必須直接教學達一定時數,外加一定數量積分點的研習(如直接教學時數超過6000小時以上,同時研習積分點數達100點),如此才有資格更新(renew)其證書,繼續擔任定向行動教師。
  
   對於國內定向行動師資能不能由視障者擔任的問題,我們可以參考AER所設定的標準並融合美國、日本等國家的視障教育理論基礎,配合我國的交通狀況及生活環境,制訂一套適用的檢定標準,做為國內視障教育中定向行動師資的培育標準,讓視障者接受專業定向行動教學之專業訓練課程後,成為一位成功的定向行動教師,也可以將「定向行動教師」發展成為視障者可以勝任的一項職業,如此一來定向行動師資的培育有一套系統性的養成教育,另一方面在當事人對定向行動盲師有信心的情況下,視障者可以稱職的擔任定向行動教學工作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毛連塭(民62):盲童定向移動研究。台南:台灣省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育計畫師資訓練班。
  劉信雄(民70):盲童定向行動訓練。台南:台灣省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育計畫師資訓練班。
  張訓誥、陳文雄譯(民59):亞洲服務視覺障礙人員專門詞彙。台南:台灣省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育計畫師資訓練班。
  萬明美(民85):視覺障礙教育。台北:五南。
  余蓮菁譯(民86):定向與行動技術——專業人員指引。台北:台北市立師範學院特殊教育學系。
  何華國(民76):特殊兒童心理與教育。台北:五南。
  張訓誥譯(民59):亞洲盲生師資的培養。台南:台灣省盲生就讀國小計畫師資訓練班。
  張千惠(民88):簡介定向與行動師資之培育:以美國為例。特教新知通訊,6(4),5—7頁。
  
  
  英文部分:
  
  Can persons who are blind or have other disabilities safely and effectively teach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Journal of Visual Impairment & Blindness,Jan-Feb 1996,p.4—p.9。
  
  
作者介紹:
  花蓮縣明恥國小視障教育巡迴輔導教師
備註:啟明苑通訊/46期
參考網址:http://www.enable.org.tw/res/res-h-1-1.asp?S=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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